在驾校学车期间,如果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这个问题,小编问了自己身边的专业人士,律师提醒大家说: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如果学员驾驶的是教练车,并且在教练指导下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学员不承担责任。由教练、驾校承担责任。如果驾驶的不是教练车,不是在教练指导下驾驶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需要根据过错责任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东莞一女子学车途中突然猝死 法院判驾校无需赔偿
2015年4月,30多岁的李女士到东莞一家汽车驾驶培训公司大朗报名服务点报名参加C1车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并提交了医疗机构出具的适合驾驶员培训的体检证明。
2016年8月12日9时许,李女士与另外三名学员由一名教练进行路考培训。轮到李女士驾驶约800米后就说头晕,然后直接趴在方向盘上。
教练一看,随即控制方向盘,靠边停车。停车后,教练和其他学员打开车门通风,并调整座椅让李女士往后躺,一名学员迅即拨打了120。救护车到达后,李女士被送往东莞市大朗医院抢救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推断)意见为心源性猝死。李女士抢救费用2800多元,培训公司代为付了2000元。
事发后,公安机关对此进行调查,教练和其他三名学员均反映,他们都没有发现李女士当天有任何异常情况。
2016年8月13日,培训公司与李女士家属达成协议,约定由培训公司自愿出资3万元作为李女士的安葬费用,如涉及其他赔偿及责任问题,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2016年11月,李女士家属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培训公司,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多项损失共36万多元。
驾校无过错 法院驳回家属诉请
李女士家属指责培训公司存在多处过错。他们认为,培训公司大朗报名服务点不具有驾驶员培训资格,也没有专用驾驶员培训场所,培训路段靠近高速公路出口,来往车辆多,一个教练指导的学员多,教练车少,平时训练少,考试抱佛脚,给学员造成较大心理压力。
李女士突发疾病时,120急救电话是学员拨打的,在高温季节进行培训时没有配备必备的救治药品和随诊医务人员,培训路段偏僻给突发疾病的救治带来不便。
培训公司觉得很冤枉。培训公司认为,李女士之死是意外事件,公司已采取合理措施施救,本来不应承担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支付了32000元给李女士家属。
法院经审理认为,培训公司是否应对李女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该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培训公司具有驾驶员培训资质,李女士的体检证明显示其身体状况符合培训条件,对李女士进行培训的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依法可以进行驾驶操作培训。
其次,教练在培训过程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再次,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亦显示属于突发疾病。事发后,教练和其他学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包括调整座椅让李女士进行身体放松及呼叫医疗救护等,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培训公司对李女士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是否需赔偿关键看有无过错
主审本案法官郑伟乐称,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除了个别情形有特别规定外,一般侵权行为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并非一旦发生了伤亡事件,伤亡一方必定会得到赔偿,还需要看对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有无过错情形。
本案中,如果驾校违反法定要求或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等行为导致学员受到伤害,则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并尽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则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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